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和有关要求,省政府对2026年5月底前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公布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决定对其中4件予以废止、2件予以修改。
各地、各部门要对照清理结果,做好有关配套文件清理和衔接工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对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及时开展修改工作,在修改完成前暂时保留,其中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内容不再执行。
附件:1. 河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
2. 河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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